盐城工学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金明莉   审核人: 夏金海   文章来源: 自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1日 15:39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盐城工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及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校党委在审计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接受校党委领导。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对学校审计工作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审计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学校内部审计发展规划、重要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重大项目审计报告; 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出席,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作为落实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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