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0年修订)

作者: 金明莉   审核人: 夏金海   文章来源: 自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1日 1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审计署令第11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印发)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学校逐步提高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例。

第四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开地评价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肯定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并对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各单位更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分配资源、提高效率,并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

(二)所在单位(部门)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所在单位(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所在单位(部门)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规定情况;

(五)所在单位(部门)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所在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七)所在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法纪及学校财物管理制度情况;

(八)领导干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主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建立和健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协商和确定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追加审计项目任务;

(四)研究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总结和交流审计工作情况及经验;

(六)督促和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和处理;

(七)其他相关工作。

为了处理日常工作,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处理审计工作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有关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草案或建议(包括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二)向审计部门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有关情况;

(三)负责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运用情况。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处理结果;

(二)根据掌握的信访举报情况,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需审计核实的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三)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第九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商定并报学校批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和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三)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四)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并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和廉政建设需要,于每年12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经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商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审计部门次年审计工作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追加委托审计项目的,必须经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商定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依据审计工作计划及相关委托手续立项后,应及时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5日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党政联席会议及其它各类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对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主动向委托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并认真听取相关建议;委托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被调查者应当支持、配合审计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责任界定和审计建议等。

第十八条审计组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主动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书面修改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同时还应将核实和修改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审计组应将所拟定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修改稿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书面修改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及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和行政认为需要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处级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被审计校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要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校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组织校内审计人员负责审计。如审计任务重或审计人员不足时,可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业务由学校审计部门归口办理并负责其复核验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盐工办〔2014〕69号)同时废止。

附注:

发文字号及日期:盐工发〔2020〕33号,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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