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金明莉   审核人: 夏金海   文章来源: 自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1日 16: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及《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创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对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问题。

(二)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是否将应当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交。

(三)各项收费收入的取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六条 对支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并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实列支,有无虚列虚报,有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支出和结算是否合规。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六)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收入是否坚持配比的原则。

第七条 对结转和结余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是否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是否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八条 对专用基金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管理是否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是否超出基金规模。

(二)职工福利、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财政部门的规定。

(四)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对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的情况。

(二)对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处理。

(四)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是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处理。对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方法计提折旧,折旧是否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五)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六)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第十条 对对外投资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三)是否存在使用财政拨款或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是否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四)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对负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各项负债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

(三)是否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是否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有无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对成本费用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二)是否将效益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三)费用是否按照用途归集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上。

第十三条对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人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盐工办〔2010〕17号)即行废止。

附注:

发文字号及日期:盐工发〔2014〕69号,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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