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作者: 金明莉   审核人: 夏金海   文章来源: 自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1日 16: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盐城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盐城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盐工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指由审计处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

第三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按照科研经费来源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以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审查国家、上级和学校重大科研政策落实到位情况。

(二)科研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三)科研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

(四)科研经费项目会计核算情况。重点关注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并单独核算。

(五)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是否规范,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六)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重点关注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等规定。

第五条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者科研管理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国家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领导交办的任务确定的审计事项,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于审计实施3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科研项目结题后,科研管理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处开展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并预留不少于两周的审计时间。

(二)财务处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直接费用相关明细账,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间接费用相关明细账,包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相关明细。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等原因组织实施的审计,财务处应根据审计要求准备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并予以积极配合。

(三)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报送审计材料,并对所报送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四)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或者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送审材料包括项目委托书、承诺书、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项目预算及变更审批表、经费明细账及汇总表以及资产盘点表等。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通过送达审计和现场审计的方式,采取审阅法、穿行测试法、实质性测试法、凭证抽样法、资产盘点法等方法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科研财务制度及有关协议书等为依据,并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及时整改到位的,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审计的,所需审计费用由科研项目组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处根据需要进行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检查审计问题的整改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得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不按本办法要求送交审计资料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除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外,不组织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审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盐工发〔2014〕70号)废止。

附注:

发文字号及日期:盐工发〔2020〕33号,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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