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1号)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学校设置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条学校党委、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三)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条件与经费,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资金、资产、能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校党委、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十)与外部审计协调,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学校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处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总结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与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经济活动等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经济活动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八)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潜在高风险的行为,有权及时向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可公告有关审计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聘请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部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表彰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设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审计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国家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国家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领导交办的任务或审计委托书确定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于审计实施3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审计处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报告。遇到特殊情况,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分管处长复核、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或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或者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委机关、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盐工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附注:
发文字号及日期:盐工发〔2020〕33号,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