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金明莉   审核人: 夏金海   文章来源: 自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1日 16:14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教育厅《省属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和《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独立核算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加强、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保证预算有效执行与决算编制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编制能否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本级财力的赤字预算,校级预算是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四)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项目、数额是否明确,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规定程序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七条学校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和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项目是否齐全,分类是否合理,各类支出的界限是否明晰。

(三)能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上交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能否及时向学校上交相关预算收入,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四)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部门或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问题,收费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五)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预算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利用支出对外投资等行为。

(六)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七)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八)各项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九)是否制订保证预算收入和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十)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与计划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三)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能否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办学效率的提高。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能否节约使用财力和物力资源(即能否体现经济性),能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资源消耗控制在较低水平,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2.能否有效使用财力和物力资源(即能否体现效率性),投入与产出是否相称。

3.以预算为支撑的组织目标是否实现(即能否体现效果性),是否存在决策失误。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账表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合规,财务指标是否合理,能否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结果。

(二)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三)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关事项。

(四)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行为,收支差额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式:

(一)事前审计:主要检查和审核财务部门拟订的财务预算计划、方案、预算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事中审计:主要了解和掌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及时提出建议,帮助解决财务预算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促进资金效益最大化目标的更好实现。

(三)事后审计:主要检查财务预算执行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在实施预决算审计时,可依据总体评价标准并结合被审计单位特点,从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管理科学性等方面制定预算执行评价指标,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与内部控制流程。

(二)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学校或部门、单位批准的预算。

(四)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含电子数据)等。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提供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基础上,另提供各类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注:

发文字号及日期:盐工发〔2014〕70号,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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