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内部控制,层层压实管理责任,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资源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类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工程项目各阶段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内容应包括立项决策、履行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管理、工程资金筹集与使用、财务核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环境保护、投资绩效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 立项决策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立项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 履行建设程序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七条 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工程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八条 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土地政策、拆迁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的合规性,被征收内容、评估报告、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真实性、合规性,征地拆迁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征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
第九条 招标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合规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与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经济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建设资金使用、独立核算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支付与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成本、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与概算口径的符合性、合规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银行账户开设、存款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和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真实性,工程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到位的真实性,工程项目破坏或毁损自然资源生态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应重点围绕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使用、工程结算、资金管理、投资绩效等关健环节,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并负责对其管理和监督。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总会计师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审计处可以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审计、部分阶段管理审计,也可以就某一专题实施专项审计。
全过程管理审计,是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的各项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部分阶段管理审计,是对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各项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审计可以从项目实施中某阶段介入,审计实施范围可从介入节点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也可追溯介入节点之前的项目全过程。
专项审计,是对工程项目的某项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审计可以贯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也可以选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一阶段或环节,选择一个专题,如工程结算、内部控制、招标投标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全覆盖工作。
(一)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学校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其他工程项目,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审计。
本办法所称的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设计文件所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
(二)对于未列入全过程管理审计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应实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审计,结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按照《盐城工学院建设工程及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附件1)的要求执行。
(三)上述审计起点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可以进行抽审。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总会计师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提供送审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访谈、询问、调查、现场测量观察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定期向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报告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开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工程及维修资金专款专用,规范支出报批程序,完善原始凭证的审核。送审起点以上的工程项目或未达审计起点的抽审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付工程款。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将造价审计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金额较大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复审的建设项目,复审环节应分别列入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中,并以复审核定金额为结算造价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应根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需要复审的,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实施细则见《盐城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法》(附件2),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仅涉及单项工程的内部控制缺陷或个别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于工程项目业务及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研究解决。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并作为后续审计重点关注依据。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计处与校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的工作协调机制,将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果作为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审计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盐城工学院建设工程及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2.盐城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法
附件1:
盐城工学院建设工程及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及修缮项目,是指结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安排的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等资料,向建设单位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结算审计是指以学校建设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
第五条审计处负责全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工程决算审计书经审计处审核并加盖“盐城工学院审计审核专用章”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款项的结算。
第六条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委托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七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审计处报送以下审计资料。
(一)工程结算书及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档、钢筋抽样表及电子文档;
(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竣工图、招标时的施工图、工程竣工资料;
(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施工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洽商记录、建设单位施工指令、现场签证;
(四)甲方供应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施工单位领用甲供材料汇总表;
(五)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
(六)开工报告、主体验收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七)施工日记、监理日记、施工单位取费证书、工程类别核示单、文明施工措施费核示单;
(八)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第八条结算审计内容: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审核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审核甲供设备及材料、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审核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的落实情况等。
小型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价格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单价5万元(含)以上项目,学校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价格,竣工结算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单价1万-5万元的项目:招标工程,按合同规定执行;未招标工程,能套取定额的,按《江苏省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执行,人工费按费用额一类、二类、三类分别执行,工程取费按三类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月份的《盐城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机械台班费按现行定额执行;工程总价(不含人工费)下浮15%,维修工程项目,甲方控制的材料价格均不下浮,派工单累计超过1万元的,要在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专题会议上立项;措施项目清单费和规费的的项目:现场文明施工基本费和标准化增加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地上地下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施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费、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费等费用不能计取;规费中的排污费不能计取;不能套取定额的执行市场价;绿化工程、环境整治项目人工费综合单价按照80-90元,小挖机120元/小时,大挖机260元/小时,农用运输车(3吨)400元/车,拖拉机100元/车;常规绿化养护(人工费)按照0.2元/平方米/月结算;施工队伍的选择参照后勤管理处年度小型维修项目邀请参加施工单位目录。
第九条结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按照工程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审计项目实施前,要确定项目主审人员,严格执行主审负责制;
(二)审计实施后,要及时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征求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意见,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10日内将意见送交项目主审人员,10日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建设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审计处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核实;
(三)工程结算审计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主审人员审计、复审人员复核、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三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五)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由建设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条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积极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为了避免工程项目预付价款超出工程结算审计价款,对工程项目预付款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在结算未有终审结论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二)未实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结算未有终审结论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0%;
以上付款比例应遵守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对部分重大变更项目,其变更价款远远超出(或低于)合同价款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根据协商签署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执行。
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超付工程款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二条委托外审项目审计费用分担
(一)单项工程审计净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审计净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净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校承担80%;
(四)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核减额按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与审计最终核定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核减率为核减额与审计最终核定额的商。
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结算价款,再按下列收费标准向施工单位收取审计费附加。
(一)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超过10%(含)的按净核减额的10%向施工单位收取;
(二)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在5%-10%之间的(含10%),按净核减额的5%向施工单位收取;
(三)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5%以内的,不再收取。上述规定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学校自行实施的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审计的,按工程净核减额的3%提取费用,统筹用于审计业务开支。
第十三条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与审计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审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盐城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财务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江苏省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由校财务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单独列项核算的土地、相关道路或附属工程等,可以单独结转资产的项目,均应单独编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经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了结算及账务清理;
(三)已经初步完成财务决算编制和资料收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财务部门(1-5项)、建设管理部门(6-12项)应分别收集,及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二)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五)现金、财物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账资料;
(六)立项批复;
(七)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八)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资料;
(九)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十)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五)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七)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
(八)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核实扫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
(九)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十)有必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应当组建审计项目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草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在1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
(四)审计项目组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审定;
(五)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下发;根据需要,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也可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
第九条财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应审定社会中介机构资质并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注:
发文字号及日期:盐工发〔2020〕40号,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