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江苏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教审〔2019〕3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含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审计整改工作,按照国家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整改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处协助学校党委、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整改,负责审计整改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
第四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或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按照《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向审计处或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或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审计结果的执行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审计处与纪委机关、组织部、人事处、总会计师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积极运用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和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条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和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计整改联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和审计整改“回头看”。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必要时,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尽快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审计处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审计处予以对账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被审计单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二条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执行审计结果或不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审计处启动联动机制,由联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委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纪监巡审”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依照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纪委机关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对基层党组织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组织部、人事处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内容。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通过被审计单位内部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第十五条加强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审计处应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台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录入、已整改措施、超期限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在线留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
附件1:
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问题序号 |
问题摘要 |
涉及金额 |
问题定性依据 |
整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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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审计处填写) 填表人: 审计处处长: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整改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问题清单 |
整改清单 |
序号 |
问题摘要 |
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尚未整改 |
已采取措施和进度 |
下一步措施 |
完成时限 |
主要原因 |
拟整改措施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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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被审计单位填写) 填表人: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3:
盐城工学院内部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问题清单 |
整改检查结果及对账销号清单 |
序号 |
问题摘要 |
已整改 (整改结果) |
正在整改 |
尚未整改 |
是否销号 |
整改进展情况 |
完成时限 |
主要原因 |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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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审计处填写) 填表人: 审计处处长: 日期:年月日
附注:
发文字号及日期:盐工发〔2020〕40号,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