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新要求和新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审计独立性不够、审计成果运用单一、 审计整改不到位、审计质量把控不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不协调等问题,制约了内部审计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审计全覆盖中发挥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要取得新发展、实现新作为、开创新局面,应建立以下五项机制。
建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机制
内部审计要对单位管理控制活动进行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置身于从设计、授权、执行到记录的全部管理职能之外,才能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目前,还有相当多的单位内部审计缺乏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得不到单位领导的信任,不能参与决策。因此,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要独立。隶属关系上,应在各职能部门之上,提高审计人员的职务。“一把手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配备要独立。内部审计人员不是由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不参与影响独立性和存在利益冲突的工作。这样在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时可以不受各方面利益的牵制,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开展活动,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内部审计经费独立。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就要使内部审计的经费不受被审计对象的控制、影响。特别是在职工福利、工作环境及硬件设施等各方面也应多保障内部审计人员。
建立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机制
内部审计不应停留在核查财务真实性上,还应从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防范风险、完善体制机制和预防腐败等更高层次开展工作,多渠道多方式充分运用审计成果,使内部审计价值实现最大化。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从完善制度的高度考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建立整改台账,督促被审计对象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审计署11号令中“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的规定为抓手,取得单位负责人对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视,以及其他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建立内部审计配合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机制
根据审计署11号令,审计机关将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实施审计项目开展监督”、“专项检查”三种形式对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应提高政治站位,将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当成一项政治任务,建立配合监督检查机制,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视为常态化工作抓早抓实。
利用审计机关日常监督中采取的经验交流、座谈研讨、现场调研的机会,与审计机关充分沟通,理解其监管任务、监管角度和监管过程,对审计机关安排的工作积极响应。对执行《内审规定》中不明确的问题,要积极寻求权威解读,避免工作出现缺项漏项。
把审计机关对本单位实施审计项目,看作是一次体检和学习的机会。借鉴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和审计成果运用上好的做法,并借助外部审计力量来推动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通过审计机关开展的专项检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审计机关将采取组织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围绕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聚焦内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各单位应提前自查,配合抽查,提高自身审计水平。
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备案机制
根据审计署11号令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的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备案将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各单位内审机构应出台资料备案制度,由专人负责,提前准备,并加强对所报资料的审核把关力度,保证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建立内部审计保护考核表彰机制
审计署11号令除保障审计独立性外,还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因履行职责可能遭受的打击、报复、陷害等情况进行了保护性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底气和勇气。各单位还应建立内部审计考核表彰机制,如通过内部审计项目审理、优秀项目评比等方式对工作优秀者在职务晋升和福利待遇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为担当者担当,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一支业务精通、可靠稳定的审计队伍。
(责任编辑:李晓明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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